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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“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发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有关规定”的通知【已废止】
  作者:    日期:2017-07-04     信息来源:   【字体: 大 中 小】
 

  中国科学院大学2017年2月23日颁布了《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发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》(校发学位字〔2017〕23 号),该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国科大冬季学位审议会议起,凡申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的学生,其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成果须署名“中国科学院大学”(英文名:University of Chinese Academy of Sciences)。 

  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,并经我所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,本所学生用于申请国科大学位的最低标准数量科研成果(自2017年2月23日之后发布的论文及专利等)必须按“校发学位字〔2017〕23 号”文件要求署名,非用于学位申请的科研成果不署名。涉及专利署名的实际执行由导师申请,科技发展部视情况审批。 

  此通知作为 《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广化所字【2015】3号)的补充规定,请师生遵照执行。 

  附件: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发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 

  科技发展部 

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